(2017)川0116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怀富被控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刑初81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怀富,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成都市天府新区。2007年12月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怀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怀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刘怀富在成都市天府新区大林镇刘家石场公交站乘坐T362路公交车到大林客运站。期间,被告人刘怀富趁被害人杨某疏忽之机,将其放于外套右侧口袋中的一部香槟色OPPO牌R7Plus型32G版手机盗走,后以9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变卖。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怀富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怀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刘怀富的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刘怀富的供述及辨认,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购买手机票据,成都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成价鉴[2017]139号关于对一部涉案OPPO牌移动电话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2013)锦江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收条,视听资料,被告人刘怀富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怀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怀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怀富当庭自愿认罪并退赔被害人,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怀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怀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纪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