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四川山重机械有限公司与王东、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山重机械有限公司,王东,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2915号原告:四川山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西源大道2399号。法定代表人:杨天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楠彬,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东,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灵兴镇。第三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D座13层。法定代表人:申传东。原告四川山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东、第三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山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山重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山重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77元,减半收取计2488.5元,由四川山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娟人民陪审员 李德志人民陪审员 黄秀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