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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申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志新与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志新,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申8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志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住吉林省桦甸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甸市桦甸大街*号。(注:现更名为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承利,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宝军,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志新因与被申请人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二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志新申请再审称:文华村村民奚加会要求申请人签字借款,借款被奚加会所用,申请人没有占有使用该笔借款。调解时,没有告知调解内容,只是让申请人签字,违反了自愿原则,而且,检察院作出了检察建议书,但桦甸市人民法院拒不改正。请求将本案进入再审。被申请人提出陈述意见称:原审调解书没有违反自愿原则,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一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且调解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李志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志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春明审 判 员  李 炜代理审判员  王宏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禹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