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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02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02刑初96号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商区检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小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陕HAA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商州区北新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北新街与东新路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3.95mg/100ml。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李某某证言,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鉴定,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与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亚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