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7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司翰雨、盛毅珂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翰雨,盛毅珂,姚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730-1号申请执行人: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襄城县中心路东段人社局。法定代表人:闫占铎,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司翰雨,男,198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盛毅珂,女,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姚晶晶,女,197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司翰雨、盛毅珂、姚晶晶追偿权一案中。被执行人司翰雨、盛毅珂、姚晶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025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帅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