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白明虎与怀化华氏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明虎,怀化华氏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55号申请执行人白明虎,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怀化华氏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锦坪路9号(锦坪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代码431200000011801。法定代表人汪春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白明虎与怀化华氏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02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怀化华氏饲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怀化华氏饲料有限公司支付白明虎货款本金554593.3元及按年利率4.35%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但被执行人怀化华氏饲料有限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本院将被执行人怀化华氏饲料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怀化华氏饲料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审 判 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向宏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