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6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梁宽祥与王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宽祥,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184号申请执行人:梁宽祥,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甘肃省宁县。被执行人:王莉,女,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甘肃省宁县。本院在执行梁宽祥与王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王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梁宽祥不能提供财产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李长江审判员  贾宁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