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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飞阁与温钦奇、陈承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飞阁,温钦奇,陈承英,王敏华,温习,温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1754号原告刘飞阁,男,1986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修水县。被告温钦奇,男,196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修水县。被告陈承英,女,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修水县。被告王敏华,女,1983年6月5日生,汉族,住修水县。被告温习,男,2010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修水县。被告温雅,女,201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修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阁与被告温钦奇、陈承英、王敏华、温习、温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飞阁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温钦奇、陈承英、王敏华、温习、温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飞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飞阁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冷跃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