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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7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如皋市三宇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凯景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市三宇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凯景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182号原告:如皋市三宇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丁堰镇丁新路216号。法定代表人:宗卫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冒萍萍,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凯景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工业园区三合口工业园11号楼。法定代表人:潘永昆。原告如皋市三宇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凯景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如皋市三宇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江苏凯景纺织品有限公司已经偿还原告如皋市三宇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现原告如皋市三宇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凯景纺织品有限公司提起撤诉申请系自愿,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皋市三宇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凯景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4465元,减半收取2230元,由原告如皋市三宇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崔小兰二○二○一七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沙凤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