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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9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北京中凤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邱平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凤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邱平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9749号原告:北京中凤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通大街191号2层01-206E。法定代表人:张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峰,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平。原告北京中凤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平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凤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中凤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中凤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中凤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崔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