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姚自丽与李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自丽,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597号申请执行人姚自丽,女,汉族,1975年9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李明,女,汉族,1968年1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十堰市金春工贸有限公司与十堰创凯铸造有限公司、姚乃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在诉讼期间保全了被执行人十堰创凯铸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创凯铸造有限公司、姚乃乾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创凯铸造有限公司、姚乃乾的债权9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十堰创凯铸造有限公司、姚乃乾价值9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司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