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81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李华与东港市荣达食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东港市荣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577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椅圈镇。被执行人东港市荣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椅圈镇高桥村。法定代表人刘作涛。申请执行人李华与被执行人东港市荣达食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东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东劳仲字(2016)第160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裁决书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依据仲裁裁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工资17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仲字(2016)第160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