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周晓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3刑初249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晓东,男,1976年3月1日出生于淄博市周村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2008年7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晓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满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周晓东到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南焦宋村2号楼4单元402室,利用开锁工具打开房门进入室内窃取财物时,被赶回家中的房主刘某发现并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晓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材料、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被告人周晓东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晓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晓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晓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贾高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