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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3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陈道平与黄柏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道平,黄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3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陈道平,男,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身份证号码:36242219690925XXXX。被执行人黄柏辉,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住阳山县,身份证号:44182319810903XXXX。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清阳法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黄柏辉支付货款人民币119385元给申请执行人陈道平,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8元、执行费1690元。但被执行人黄柏辉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下列措施:1、查明被执行人黄柏辉在本辖区的不动产情况,无财产可供执行。2、在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柏辉的车辆登记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在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柏辉的银行存款情况,无财产可供执行。4、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10日将执行人黄柏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黄柏辉所有的相关财产状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熊志卫审 判 员 邹炳洪审 判 员 张展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陈定胜书 记 员 宋俊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