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3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先顺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顺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3刑初354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先顺,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汕头市潮阳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7]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先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春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先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1994年(具体日期不详)开始,刘厝祠堂因位于潮阳区和平镇白石村老爷庙附近的一处老厝(厝主为萧某1)的归属问题,一直与萧厝祠堂存在矛盾。至2016年9月14日,刘厝祠堂理事会中的刘某1、刘某2、刘某4(另案处理��商量后决定趁台风天气之机,以保证刘厝族人的人身安全为由将该老厝拆毁。于2016年9月15日5时许,被告人刘先顺在刘某1的指使下,先到潮南区胪溪车站附近,以每人300元的工钱作为条件,雇佣6名外来工人(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后被告人刘先顺将他们带到现场,指挥该6名外来工人用梯子攀爬至厝顶将瓦片砸毁,再用锄头将老厝的墙体砸毁,期间同村的几个男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见状也上前帮忙拆毁该老厝,至当天6时许,被告人刘先顺等人拆毁老厝后离开现场。之后刘某1拿2700元给被告人刘先顺,被告人刘先顺共支付1800元给6名外来工人后,从中牟利900元。经估价,被毁坏老厝损失价值为15830元。被告人刘先顺于2016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先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萧某1的陈述,证人刘某1、刘某2、刘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4、刘某5、肖某、萧某2、萧某3的证言,被告人刘先顺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照片,扣押清单,证明材料,申请书,转让房屋合约书,调解协议书,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先顺无视国家法律,在他人指使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先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先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先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子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勘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