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3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圆通快递隐私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西丰县圆通快递站点
案由
隐私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3民初640号原告:陈某,女,1973年12月29日生,满族,律师。被告:西丰县圆通快递站点。负责人:王鹏飞,系经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圆通快递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峰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圆通快递的负责人王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个人信件隐私权,并请求被告当面正式向原告赔偿赔礼道歉。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0日原告到被告处被告邮寄信件。被告单位工作人员询问原告邮寄物品。原告告知被告工作人员邮寄物品是信件。被告单位人员验视原告信件的同时,查看原告信件的内容。原告不悦。被告人员继续询问原告邮寄地址,其工作人员一边打印邮寄单据,一边再次查看原告信件内容。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的公民通信秘密权。与被告工作人员理论。被告工作人员没有任何悔意。还一再坚称这是公司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个人信件隐私权。并请求被告当面正式向原告赔偿赔礼道歉。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请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说的有出入。1、我公司规定必须要验视邮寄物品。是国家规定的。原告拿的是一张纸,我们告知被告要验视,因是在一带一路峰会期间,防止邮寄不法、不良宣传。原告两天之后又来了,说是要邮寄东西,就站在门口,根本没有拿出来,问我们需要验视不,当时屋里有很多人,我告知必须验视,这个跟原告说的也不相符。原告不厌其烦的打电话给我。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0日原告到被告处邮寄信件。被告单位工作人员询问原告邮寄物品。原告告知被告工作人员邮寄物品是信件。被告单位人员验视原告信件后,查看原告信件的内容。。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的公民通信秘密权。要求被告当面正式赔礼道歉。诉至法院。本院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原告邮寄信件内容不愿意让他人知道。而被告的工作人员查看原告信件内容是一种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被告侵权事实成立。被告应停止侵权。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丰县圆通快递向原告陈某当面赔礼道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 高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