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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魏其中、汤安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其中,汤安东,陈县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2790号申请执行人:魏其中,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汤安东,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县城,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魏其中与被执行人汤安东、陈县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魏其中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27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柯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