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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终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与徐剑锋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剑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7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剑锋,男,198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62、65、67层。主要负责人:何川,该营业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欲斌,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剑锋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民初33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徐剑锋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南京市玄武区新庄村53号,应属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且劳动合同履行地主要××××区营苑小区支行,也应属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工商登记的注册地位于南京市××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徐剑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海英审判员  郑彦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贾 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