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民申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魏明题、祝群英与张雯合同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明题,祝群英,张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民申1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明题,男,1936年1月7日出生,蒙古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四团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祝群英(魏明题之妻),女,193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四团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浩(魏明题、祝群英之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雯,女,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石河子大学教师,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再审申请人魏明题、祝群英因与被申请人张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6)兵08民终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魏明题、祝群英于2017年7月7日以其与张雯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魏明题、祝群英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明题、祝群英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 鸿 莉代理审判员 米合巴努尔·阿不都代理审判员 邵 彩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