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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1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南宁市天赐良园业主委员会与广西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家代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天赐良园业主委员会,广西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家代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康洁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11174号原告:南宁市天赐良园业主委员会,地址:南宁市厢竹大道。负责人:姚昌林,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立俸,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滨湖路。法定代表人:曾加权,董事长。被告:南宁家代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滨湖路。法定代表人:李玮祥,总经理。被告:南宁康洁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厢竹大道。法定代表人:曾加权,执行董事。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楚安,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蒙旭军,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天赐良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广西长和房地产���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家代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康洁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天赐良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宁市天赐良园业主委员会负担。余下受理费50元,由本院直接退回原告南宁市天赐良园业主委员会。审 判 长  谢 倩人民陪审员  韦京晖人民陪审员  钟新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顺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