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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巴中市先锋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余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中市先锋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谢余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2178号原告:巴中市先锋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谢余昌,男,生于1963年,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市先锋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余昌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巴中市先锋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中市先锋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巴中市先锋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晓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