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2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丁学军诉肖钰欣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学军,肖钰欣,鲜荣述,李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丁学军,女,汉族,生于1971年6月24日,住什邡市。申请执行人:肖钰欣,女,汉族,生于2002年1月9日,住什邡市。被执行人:鲜荣述,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9日,住什邡市。被执行人:李小红,女,汉族,生于1975年9月29日,住什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鲜荣述、李小红的银行存款72265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曾令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