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6刑更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斌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刑更325号罪犯王斌,男,1987年1月10出生,重庆市开县人,现在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1)嘉善刑初字第110号刑��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28日交付执行。2013年9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9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审查立案,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认罪悔罪情况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2015年,2016年���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记功1次,表扬2次,获奖分3107.5分。上述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 富 强审 判 员 罗 立 斌代理审判员 赵��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丽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