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384临沂市言硕铁合金有限公司与郭国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言硕铁合金有限公司,郭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2384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言硕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法定代表人:王康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国军,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申请执行人临沂市言硕铁合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4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郭国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市言硕铁合金有限公司货款187865.6元及利息(以187865.6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358元,减半收取计2179元,由原告临沂市言硕铁合金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郭国军负担202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87865.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6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6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及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81执2384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