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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崔桂山与崔庆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桂山,崔庆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981号原告:崔桂山,男,汉族,1966年1月9日出生,住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彭珍,女,汉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斌,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庆海,男,汉族,1972年1月28日出生,住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付学,磁县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崔桂山与被告崔庆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崔桂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崔庆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桂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桂山撤回对被告崔庆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崔桂山负担。审判员 冀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弘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