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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资阳市五通运业有限公司与梅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五通运业有限公司,梅波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2219号原告:资阳市五通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奎星路238号附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097438104T。法定代表人陈甫伦,董事长。被告:梅波,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原告资阳市五通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资阳市五通运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五通运业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五通运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资阳市五通运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龚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