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22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余江县至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丹琴、袁文才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江县至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丹琴,袁文才,浙江霸王衡器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民初531号原告余江县至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余江县广盛锦绣茗苑临街C幢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78767558M。法定代表人应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桂建明、周宇飞,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丹琴,女,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务工,身份证号码:36062219880113624X,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锦江镇石港村外徐组17号。被告袁文才,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务工,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系被告徐丹琴之夫。被告浙江霸王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工业功能分区万金大道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147471421G。法定代表人应天通,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江县至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丹琴、袁文才、浙江霸王衡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该案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江县至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22.4元,减半收取8761.2元,由原告余江县至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 发 思人民陪审员 范海燕人民陪审员刘仁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欣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