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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白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749号原告白某,女,现住:明水县。被告郭某,女,现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2017年6月12日开庭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齐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力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