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5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白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749号原告白某,女,现住:明水县。被告郭某,女,现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2017年6月12日开庭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齐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力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