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252号原告:常某,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辉,保定市徐水区鲁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常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常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常某负担。审 判 员 崔占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贾慧哲书 记 员 潘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