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萍犯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02刑初66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田某某,女。被告人王萍,女。2016年4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3日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萍犯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运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田某某、被告人王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王萍多次以生意需要周转为由向被害人田某某借款,并用运城市盐湖区(禹香苑东区×室,王萍)房子的房产证作为抵押,共计向被害人田某某借款50万元,随后被告人王萍又先后从被害人田某某处借走68万元。2016年2月份王萍逃逸,后经运城市房地产管理处对王萍抵押给田某某的房产证鉴定,王萍所提供房产证系假证。针对上述指控,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萍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被害人田某某诉称:被告人王萍给其假房产证的时间是2014年10月2日,就是给其打50万元借条的时候。被告人王萍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但辩解称其没有诈骗被害人,自己给被害人假房产证的时间是2015年12月份到2016年元月份期间,是在借钱以后给的,自己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王萍多次以生意需要周转为由向被害人田某某借款,并用其与他人伪造的房产证(位于运城市盐湖区禹香苑东区×室,房产证户名为“王萍”、证号为“房权证运字第03×号”)作为抵押,至2014年10月2日,被告人王萍先后分五次共计向被害人田某某借款50万元。2014年10月2日,被告人王萍给被害人田某某出具了两份借条,借条上的金额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且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王萍又先后七次共计向被害人田某某借款68万元,并给被害人田某某出具了七份借条。2015年4月2日至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王萍先后分二十五次共计支付给被害人田某某利息385750元(其中含500000元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的利息225000元)。2016年2月份被害人田某某联系不到被告人王萍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9月18日,运城市房地产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经电子档宗查询,表示该局从未颁发过房屋所有权人为王萍,座落为禹香苑东区×号,房产证号为03×的房屋所有权证。综上,被告人王萍诈骗被害人田某某的数额为2750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被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出具编号(2016)110被告人王萍的现场检测报告书一份。现场检测结果: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阴性。2、运城市房地产管理局政策法规科出具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我局从未颁发过房屋所有权人为王萍,座落为禹香苑东区×号,房产证为03×的房屋所有权证。3、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杨某某经我中队多次传唤均不到案,我中队办案人员对杨某某仍在追查当中;我们认定王萍的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金额为50万元(此50万元为118万元当中的前期借款)。4、2016年6月16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出具被告人王萍归案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2016年4月19日,犯罪嫌疑人在接到我中队办案人员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我中队接受询问。5、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出具被告人王萍的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一份,证实未发现其有违法犯罪记录。6、2014年8月2日至2015年12月17日被害人田某某给被告人王萍的转账记录8张。7、被害人田某某提供被告人王萍的借条,主要内容:2014年10月2日王萍借款30万元、20万元;2015年2月13日王萍借款15万元;2015年3月13日王萍借款10万元;2015年3月19日王萍借款20万元;2015年5月2日王萍借款5万元;2015年10月14日王萍借款10万元;2015年10月24日王萍借款3万元;2015年12月17日王萍借款5万元。8、被告人王萍抵押给被害人田某某的假房产证:房权证第03×号禹香苑东区×号房屋所有权人王萍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9、房权证第03×号禹香苑东区×号房屋所有权人孙某的房产证一份。10、2014年9月2日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及同年11月5日房屋所有权存根(字第143×号)一份。主要内容:卖方孙书霞,买方陈福元,价格交易365818.52元。11、珠海鑫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商事登记簿、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商事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会决议、章程8张、股东出资信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秘书信息表、珠海市横琴镇人民政府证明、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温馨提示(存根)、收取登记申请材料凭据存根、陈昱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王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份、税务登记证。12、被告人王萍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基本情况及身份核查表。13、被害人田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主要内容:2014年8月份的一天,我和王萍在香河湾一个朋友那里吃饭,吃饭期间,王萍给我说生意周转不开了,想用点钱,让我给她找20万元,每月3分利息,生意周转开了就把钱给我,我有点犹豫不想借给她,王萍说她家生意做的比较大,其中北郊北城中学附近水城正在建,禹香苑也有两套房子,我听后告诉王萍说我帮你找找。第二天王萍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看她在北郊正在建的水城,我们约好后,王萍开车到我家门口把我接上,拉到了北城中学附近一处正在建设的高楼,王萍告诉我这就是她建的,看完又拉着我到禹香苑小区看了两套房子,具体哪一单元几楼我忘记了,当时看了一套,其中一套没有房间钥匙,看完又开车拉着我到高架桥恒大绿洲小区3单元2楼西户,看完后拉着我到了禹都市场附近的河东一家饭店吃的饭,吃饭的时候王萍告诉我她家三个人都在公安局,儿子马上就提干了,丈夫是安邑副所长,有什么可以找她丈夫,说我再不放心用房产证抵押也行,我就相信了王萍,2014年8月2日到2014年10月2日分别分五次给王萍汇了50万元,在这期间王萍把禹香苑东区×室的房产证(房权证运字第03×)抵押给了我,2014年10月2日王萍开自己的车,在车上给我重新打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和一张30万元的欠条,前面打的欠条作废。2015年2月份的一天王萍又给我打电话让我给她找钱,利息多加一分,四分息,我又陆陆续续给王萍的工商银行账户上转了68万元钱,2016年1月我着急用钱就给王萍打电话催她还钱,王萍用各种理由推脱,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一直不还钱,我再次打电话就打不通了,也联系不上了,我就拿上房产证到房管局查询房产证的真伪,房管局的人告诉我说王萍给我的这个禹香苑东区×室的房产证是伪造的,我才知道王萍一直骗我。我和王萍(王萍,女,1963年12月6日出生,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禹都东大街禹香苑东区×室,联系电话:1390×;1590×。工商银行卡用户名:王萍,卡号:622208××。)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王萍抵押到我跟前的禹香苑东区×室的房子大约50万元。我借给她118万元是因为在借款之前王萍带我去看了她的公司(北城初中北边的一个水城),王萍告诉我整个水城都是她建的,还带我去看了她禹香苑的两套房、恒大绿洲的一套房,我认为她的实力还可以,后来借款就没有向她提担保抵押的事。王萍用禹香苑东区×室向我抵押借款在前期借款50万元之内向我提供的,抵押房产证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2014年10月初王萍给我打欠条的时候给我抵押的禹香苑东区×室的房产证。王萍一共借了我118万元,没有还过我本金,从2014年9月到2015年12月2日,大约支付了40万元的利息,王萍还我利息时候没有手续。我没有说过是我要投资到王萍在珠海经营的鑫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钱的时候王萍只是给我说她资金周转不开了,欠条上有她公司的章,是她说盖上她公司的章,让我能借给她钱更放心;王萍总共向我支付大约38万元利息,最后一次是在2015年年底的时候;2014年8月到10月期间王萍第一次向我借款50万元的时候将伪造的假的房产证给我的。14、证人陈高定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家中没有见过珠海鑫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15、被告人王萍的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8月份我在盐湖区学苑路的香河湾一家过事上吃饭,见到了田某某,田某某问我干什么着呢,我就说我在珠海开了一家鑫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主要做一些小额贷款业务,田某某说“我就不知道你干着呢,照顾我也挣个钱么”。我说行,我们就互留个电话,过了几天田某某就给我打电话,问我在什么地方,我说我在北郊北城初中北边的水城搭钢架,马上过不去,让她完事就过来,过了一会田某某一个人就过来了,然后我就和田某某去了城建局,办完我的事,田某某说她有个死期存折,先把钱拿出来投到我公司,然后我就和田某某一起去银行办理手续,具体办了多少钱时间长了我记不清了,办完事就和我一起到我在恒大绿洲××室聊天,从这以后田某某陆陆续续给汇了118万元,然后我把这钱又高息放给别人了,现在这钱没有收回来。在这期间我每月都给田某某支付利息,一直到2015年12月,因为我公司资金出了问题,没有能力给田某某支付利息,田某某几次找我要钱我没钱,田某某就闹的要在我家跳楼自杀,后我没办法就在2016年1月份把房产证(禹香苑东区×室)抵押给了田某某。2016年1月27、28号,田某某找到我说如果我再不给她还钱,她就要跳楼,当时我担心她想不开出意外,在学府家园小区门口把杨某某给我的假房产证(禹香苑东区×室)给了田某某,目的是为了稳住田某某的情绪,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杨某某说一两天还我钱,我把钱给了她就把这假房产证拿回来,后来杨某某一直没给我钱,所以这个假房产证就一直在田某某手上。杨某某,男,60岁左右,家住万荣县杨郭村,联系电话:15730×、15235×、18335×,杨某某的电话不是关机就是停机,他因为欠钱太多,已经找不到人了,我还去过他家里,也找不到人。大约2014年10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把禹香苑东区×室我侄女孙某的真实房产证的复印件给了杨某某,杨某某拿着房产证的复印件,把孙某的名字改成我的名字做了一个假的房产证。我侄女孙某的房子是我出钱购买的,房产证一直就在我这,当时我把房子卖给了一个叫陈福元的人,当时办理卖房子手续时多复印下了这么一份房产证的复印件。杨某某说要从他朋友那借用一些钱还我,但是他朋友要他用房产证抵押,当时杨某某找到我,把情况给我说了,我当时急着让他弄下钱还我,我就把房产证的复印件给了他让他用。我给了杨某某房产证复印件十几天之后他就把假房产证拿给我,说他朋友可以借钱给他,需要房主签字,因为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我,我当时就没签字,后来杨某某没有从他朋友那里把钱弄下来,证也就一直放在我那。我没有给田某某说过我在禹香苑和恒大绿洲各有两套房子,我也没有给田某某说过北城初中那个水城是我的,当时我在水城干活时,田某某来过,那个水城不是我的,禹香苑新城×室和恒大绿洲××室是我的房子。我带田某某去的我恒大绿洲的房子,我一共借了田某某118万元,没有还钱,一直支付利息到2015年12月底。珠海的鑫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是我的,我是法人代表,主要业务是小额贷款,现在这个公司已经停止经营了;2016年1月27、28号(具体日子记不清了)田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向她要钱,在她家闹事,让我赶快还她20万元,不然就死在我家,第二天早上,我在禹香苑地下室取东西时发现一个假的房产证,我就给田某某打电话说我现在有一个房产证,先让她拿着证让那个人看一下,过了年以后我再想办法还钱,在学府嘉园门口我把假的房产证给了田某某。16、被告人王萍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证实自2015年4月2日至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王萍分25次共计支付给被害人田某某利息385750元的。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27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萍非法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萍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王萍辩称其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萍在将被害人田某某钱款借走后,并未用于做生意,而是用于偿还他人及被害人借款或支付利息,且向被害人提供了假的房产证作为抵押,应认定其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故其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王萍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王萍的违法所得,依法应责令其退赔给被害人田某某。至于被告人王萍与被害人田某某之间借款68万元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总和刑期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萍的刑期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萍退赔被害人田某某违法所得27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双武审 判 员 郭 萍人民陪审员 景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方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