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魏进敏与白权贵、白凤堂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进敏,白权贵,白凤堂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494号原告:魏进敏,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白权贵,男,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白凤堂,男,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进敏与被告白权贵、白凤堂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进敏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进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进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进敏负担。审判员于艳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贺志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