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文博与宋东、宋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博,宋东,宋金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194号原告张文博,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宋东,男,1977月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宋金良,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博与被告宋东、宋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宋金良位于西平县xxxx解放路中段路西一处房屋(西房权证柏城字第××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宋金良所有的位于西平县xxx解放路中段路西的房产(证号为:西房权证柏城字第××号),查封期间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日书记员 刘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