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栋与胡振才合伙协议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栋,胡振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财保83号申请人:王栋。被申请人:胡振才。关于申请人王栋与被申请人胡振才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О一七年七月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伙共有的在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头镇西洛后村石头窝子使用的中型号100鄂式破碎机一台、40X60鄂式破碎机二台、传送机六台及附属设施(保全价值12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王栋与被申请人胡振才合伙在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头镇西洛后村石头窝子使用的中型号100鄂式破碎机一台、40X60鄂式破碎机二台、传送机六台及附属设施(保全价值12万元)。在查封期间,申请人王栋与被申请人胡振才可以使用上述查封的财产,但不得对上述查封的财产进行买卖、抵押、转移等。如需处置必须向本院告知并向本院提存价款。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邵新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