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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梁海英与张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海英,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95号申请执行人梁海英,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满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张辉,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梁海英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辉给付案件款300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梁海英与被执行人张辉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现申请执行人梁海英未受偿金额为1370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张辉未按期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梁海英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