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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0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厦门市博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博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立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0890号原告:厦门市博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248号10楼,注册号350200100009131。法定代表人:范忠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衔,公司职员。被告:陈立明,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厦门市博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厦门市博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市博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清所欠费用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博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元,由厦门市博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建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诗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