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付国营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国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2刑初117号公诉机关当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国营,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大专文化,国网宜昌供电公司玉泉供电所电工,住湖北省当阳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3日取保候审。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当阳检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国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3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长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国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国营曾为乔某安装了一台空调,乔某认为空调型号与要求的不一致一直未付款。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付国营与焦某、刘某至当阳市玉泉办事处焦堤村四组乔某家索要空调款,乔某及其妻子向某1拒绝付款。刘某准备去看空调时遭乔某呵斥,焦某遂将乔某推到屋前稻场上踢打。付国营出来指着乔某问“你搞什么子”,乔某将其手推开,付国营顺势推乔某一下。向某1见状,拿一把镰刀砍付国营,付国营的右手拇指被划伤。之后,付国营抓住乔某的衣领,打乔某头部几拳,致其左耳受伤。经当阳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乔某的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同时查明,案发后,付国营已与被害人乔某、向某1达成赔偿协议并赔付40000元,乔某、向某1撤回了附带民事起诉,并对付国营予以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国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公安机关传唤付国营调查的到案经过,当医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4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领款条,证人刘某、焦某、毛某、李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乔某的陈述及撤诉、谅解书,被告人付国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国营因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付国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国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 军审 判 员 李德钢人民陪审员 黄家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童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