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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孔令环与秦明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环,秦明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3民初457号原告:孔令环,男,195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馆陶县。被告:秦明太,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馆陶县。原告孔令环与被告秦明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孔令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明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令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72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立据借款37200元,约定被告于2016年5月底前向原告还款20000元,其余欠款于2016年年底前还清。之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以致成诉。被告秦明太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以下证据:欠据1张,证明借款时间、金额、债务人、还款期限等事实。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素,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5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2016年2月16日,经核算借款本息后,由原告书写借据1张,被告在借据正、背面均签名、按手印确认。借据正面载明“证明,因借前宁堡孔令环现金包括利息计37200元,叁万柒仟贰佰元正,秦明太,2016年2月16日。”借据背面载明“原单借据不变,到16年5月底还款贰万元,其余到年底还清,否则后果自负,秦明太,2016年2月16日。”之后,被告于2017年元月还款50000元,其余欠款经原告催要未果。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有借据为证,事实���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足以认定。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存有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2016年2月16日前的借款利息共计7200元,被告在借据签字予以确认,且未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亦应予以支持。综上,扣除被告已偿还的借款5000元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息32200元,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明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孔令环借款本息共计32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由原告孔令环负担98元被告秦明太负担6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会民人民陪审员  周子苹人民陪审员  孟祥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广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