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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3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蔡惠能与陈亚丽、陈三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惠能,陈亚丽,陈三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3民初563号原告:蔡惠能,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康添,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亚丽,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陈三耳,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原告蔡惠能与被告陈亚丽、陈三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惠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康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亚丽、陈三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惠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亚丽、陈三耳共同偿还蔡惠能借款4万元,并向蔡惠能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借款金额的年利息6%计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亚丽、陈三耳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9日、2015年3月15日,陈亚丽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蔡惠能借到两笔借款共计4万元,并分别各出具一份《借条》交由蔡惠能收执。上述借款,蔡惠能多次向陈亚丽催讨,但其至今分文未还。陈亚丽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陈三耳系陈亚丽的丈夫,本案借款发生在其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三耳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蔡惠能提供了以下证据:1、陈亚丽于2014年1月29日、2015年3月15日向蔡惠能出具的借条2张,拟证明蔡惠能与陈亚丽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陈亚丽向蔡惠能借到两笔借款共计4万元;2、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各1张,拟证明陈亚丽与陈三耳于1985年1月7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发生在其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亚丽、陈三耳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陈亚丽、陈三耳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蔡惠能提供的证据1、2经当庭出示原件,该证据1、2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陈亚丽分别于2014年1月29日、2015年3月15日各向蔡惠能借款2万元,合计借款4万元,并分别于当日各出具借条一张交蔡惠能收执。嗣后,陈亚丽未还款。另查明,陈亚丽与陈三耳于1985年1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6月14日登记离婚。诉讼过程中,蔡惠能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陈亚丽、陈三耳价值相当于4万元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闽0603民初56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陈亚丽、陈三耳名下价值相当于4万元的财产,并于2017年3月17日发函漳州市龙文区不动产登记处协助查封、冻结陈三耳坐落在漳州市××区××镇××村的土地,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本院认为,陈亚丽向蔡惠能借款4万元,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蔡惠能主张陈亚丽偿还尚欠借款4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蔡惠能主张该笔借款系发生于陈亚丽与陈三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三耳对陈亚丽所欠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亚丽、陈三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亚丽、陈三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蔡惠能借款4万元及自2017年3月2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保全费42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陈亚丽、陈三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 萌人民陪审员  XX武人民陪审员  严丽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吉如附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