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7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全学平、郭朋举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学平,郭朋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7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全学平,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郭朋举,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全学平与郭朋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朋举有汽车三辆,车牌号为川J×××××、川J×××××、川J×××××。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朋举所有的川J×××××丰田牌小型汽车、川J×××××丰田牌小型汽车、川J×××××五菱牌小型汽车,共三辆,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续查封;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立即执行。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蔡其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