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范小东申请执行王利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小东,王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范小东,男。被执行人:王利军,男。范小东申请执行王利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修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李万利有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利军的小型汽车一辆(豫H3G8**)。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17年7月日至2019年7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姜甜甜代理审判员 董淑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蒋艳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