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5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进与被告杨树林、长沙市红光巴士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杨树林,长沙市红光巴士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5545号原告:张进,男。被告:杨树林,男。被告:长沙市红光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告张进与被告杨树林、长沙市红光巴士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张进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进负担。审判员 肖 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伟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