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3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森祥与彭日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森祥,彭日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3207号原告:黄森祥,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夏,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日欢,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响华,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森祥与被告彭日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森祥与被告彭日欢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庭外和解申请,期限为两个半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森祥撤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原告黄森祥已预交),由原告黄森祥负担。审判员 陈春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丽敏姚志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