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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7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2016湘0527执344号(王学农与袁居祝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农,袁居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7执344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农,女,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绥宁县长铺镇长征路168号。被执行人袁居祝,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绥宁县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科员,住绥宁县经信局院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学农与被执行人袁居祝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学农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7执344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莫文召审判员 梁利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匡洪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