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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4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观生与赵淑芳、章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观生,赵淑芳,章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4280号原告:赵观生,男,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军(特别授权),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淑芳,女,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扬州市。被告:章春华,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芳,女,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观生诉被告赵淑芳、章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观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开勇人民陪审员  韩宝贵人民陪审员  姚永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红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