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亲贤信用社与张满春、王建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亲贤信用社,张满春,王建萍,田志峰,马春梅,张国凡,任佳,张腊梅,郑有宽,田志军,徐淑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2608号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亲贤信用社,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李要武,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军,山西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满春,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太原市小店区高新殷家堡西大街2巷*号*户,身份证号。被告:王建萍,女,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太原市小店区高新殷家堡西大街2巷*号*户,身份证号。被告:田志峰,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太原市小店区高新殷家堡西大街3巷*号*户,身份证号×××。被告:马春梅,女,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太原市小店区高新殷家堡西大街3巷*号*户,身份证号×××。被告:张国凡,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太原市小店区高新殷家堡大街*排4巷**号*户,身份证号×××。被告:任佳,女,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太原市小店区高新殷家堡大街*排4巷**号*户,身份证号×××。被告:张腊梅,女,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太原市小店区高新殷家堡大街*排4巷**号*户,身份证号×××。被告:郑有宽,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西一巷**号*单元*号,身份证号×××。被告:田志军,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太原市小店区高新殷家堡大街*排3巷*号*户,身份证号×××。被告:徐淑霞,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太原市小店区高新殷家堡大街*排3巷*号*户,身份证号×××。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亲贤信用社与十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亲贤信用社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亲贤信用社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亲贤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8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42元,由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亲贤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贾 敏人民陪审员 王建琴人民陪审员 张翼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小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