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民初19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高扬与孙召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杨,孙召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初1942号之一原告:高杨,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委托代理人:李进,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召,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珍斌,系被告父亲,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高扬诉孙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 张 辉 煌审判员 : 吴 敬 宏审判员 :黄有斌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 王 珍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