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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民初19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高扬与孙召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杨,孙召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初1942号之一原告:高杨,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委托代理人:李进,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召,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珍斌,系被告父亲,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高扬诉孙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   张   辉   煌审判员 :   吴   敬   宏审判员 :黄有斌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   王   珍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