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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568号原告:赵某,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王某,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金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