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12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勤珠与于晓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勤珠,于晓红,董远飞,宫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12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勤珠,男,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于晓红,女,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龙口市。被执行人:董远飞,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莱山区。被执行人:宫坤玲,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申请人执行人刘勤珠与被执行人于晓红、董远飞、宫坤玲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仵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