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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5执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娟娟,陈国龙,陈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5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中心街111号。负责人:陈剑林。被执行人陈娟娟,女,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住温州市洞头区。被执行人陈国龙,男,汉族,1967年9月10日出生,住温州市洞头区。被执行人陈建平,男,汉族,1957年6月4日出生,住温州市洞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娟娟、陈国龙、陈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5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8686.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陈娟娟、陈国龙、陈建平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陈娟娟、陈建平在金融机构仅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国龙在金融机构无存款。被执行人陈建平名下有套坐落于北岙街道顶寮路75号的房产,本院已依法拍卖,因被执行人配偶叶夏香涉民间金融风险,本院将本案及涉案房屋拍卖款移交洞头区民间金融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处置;被执行人陈娟娟、陈国龙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建平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浙C×××××微型普通货车,该车已达到报废标准,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陈娟娟、陈建平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娟娟、陈国龙、陈建平名下均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娟娟、陈国龙、陈建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7月10日,被执行人陈娟娟、陈国龙、陈建平尚欠申请执行人48686.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程序终结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新克审判员  陈斌斌审判员  倪新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章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