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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牟斌与肖红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斌,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402号申请执行人牟斌。被执行人肖红。牟斌与肖红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特9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肖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肖红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的房屋和成都市锦江区上东大街的商铺。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兆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阎 晗 百度搜索“”